内容提要:算法推荐技术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引擎已被广泛应用★★■■,但也引发一系列问题,关乎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当前算法推荐的法律治理政策呈碎片化★■★★◆■,治理效果不彰,迫切需要梳理以构建科学的算法推荐法律治理体系。通过扎根理论研究方法◆◆◆■,揭示了五种算法推荐安全风险类型★★■。基于此,构建了主体性法律治理、规则性法律治理和程序性法律治理三种工具,相互协同形成法律协同治理体系,提升算法推荐风险的法律治理水平。展望未来,需持续优化这三种工具的互动机制★■■,规范算法权力行使以实现算法卸责★◆◆■★,并推动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的系统性建设。
内容提要:鉴于著作权以激励创新为价值导向并且保护客体具有■◆◆★“公共产品■◆■■◆■”特征,著作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格外谨慎■■★◆■■,以避免因过度震慑而造成的消极影响★■。现有著作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侧重于关注行为不法程度,但从威慑理论的基本原理出发,该做法的适用效果存在同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目的背离◆◆,并导致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张。而现有构成要件侧重行为不法程度所带来的过度震慑问题,不仅阻碍著作权事后界权模式效益最大化的实现◆◆★◆、导致创新产出水平的降低,亦会造成国际保护视野下保护逆差的出现。根据最佳威慑理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以实现个案中的完全补偿和弥补逃避追责带来损失为限★★■★◆。因此,通过增加“补偿性原则”“逃脱可能性”以及“创新活动例外”等评价因素有利于实现对现有构成要件的优化,从而避免著作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适用中赔偿过度带来的负面效应。
内容提要:我国已经出现数据添附实践,有必要尝试构建数据添附制度,以妥善处理数据添附纠纷◆■◆■◆。法律应直接规定添附数据的确权规则,但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添附数据的再处置和补偿事宜★★。对于数据附合,添附人仅享有添附数据使用权■■★★■,各部分数据的产权仍归属于原数据主体◆■★◆■★。对于数据混合,添附人对添附数据的权利仅及于因添附产生的“数据利用新形式◆■★★◆”。对于数据加工、数据产品以及数据产品运作过程产生的衍生数据应当归属于添附人★■,但添附人不得侵犯原始数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添附数据的利用应受到数据来源和数据利用方式两方面的限制。由添附人支付合理费用,是对被添附人进行救济的主要方式★■★◆■◆。具体数额,应根据添附人的主观状态、市场竞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确定。
内容提要:技术迭代易造成规则失范,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与创作的深度融合、著作权权利边界的不断扩张,以及著作权领域不同利益之间的杂糅、冲突与博弈,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使用作品的法律规制已迫在眉睫★◆■★★。从合理使用的制度功能出发,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过程吸纳合理使用具备了相当程度的正当性与可行性。但是,合理使用的适用过程也面临着利益平衡格局受损、现有规定适用困难以及与技术措施协调不足等现实梗阻■◆◆■,而这也对合理使用的适应性◆◆■、柔韧性和包容性提出了新要求。未来★■◆■◆★,可从专门例外、三步检测法★■■■◆◆、技术措施、配套措施等方面进行完善,以调适著作权领域相关主体差异化的利益诉求,实现产业发展、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良性互动◆★。
内容提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治理转型的前提之一是海量个人信息数据的聚合★★■■、挖掘以及建模分析■◆★◆。同时,治理转型又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带来新的挑战,具体表现在法律规则不完全适配■★■◆◆、治理主体协同不充分、法律监督有待强化等方面◆★。为应对挑战,有必要优化知情同意规则和目的限制原则的适用■★★,打通行政体系内部信息流转通道并控制社会协同治理带来的风险,多措并举强化法律监督,最终达到事前预防治理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资格与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现有的理论研究常常将其等同观之◆■,法律拟制的途径也聚焦权利主体拟制,忽视了著作权主体资格的特殊法律构造。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资格法律构造的特殊性在于创作主体和权利主体的二分架构,并且将责任主体适格性纳入考量。人工智能视为创作主体◆★◆,人工智能创作物满足作品要件时获得著作权保护。权利主体根据政策考量可以与创作主体分离★■★■◆,由使用者和研发者约定■★■,在未约定时由使用者享有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这不仅符合人工智能创作过程的拟制逻辑,契合权利配置中的政策选择原理,而且有助于根据现有技术达致的控制能力确立妥适的责任分配规则■◆◆,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促进文化传播和产业发展■◆。
内容提要◆★■★★:第三次浪潮背景下,为应对非传统作品类型带来的财产权保护挑战,需要研究我国著作权法是否应更加灵活■★◆◆◆■,为非传统著作权的形成创造条件,也就是研究作品类型法律模式的选择问题。著作权客体的开放性是国际趋势,难点在于如何在法定缓和模式与开放模式之间进行选择■★◆★★◆,标准在于是否有利于作品类型法律功能的发挥,后者具有比较优势,人工智能生成物、电子游戏等智力成果可被认定为★■■“其他作品类型”。明确作品类型开放模式的适用标准能够实现著作权客体的理性扩张◆◆★★◆★。开放的通道与明确的标准共同构成完整的作品类型开放模式理论,为作品条款的适用提供解释论依据◆■★◆★◆,为著作权法★★“宽进”结构的范式转变提供立法论建议,协助我国著作权法有效应对第三次浪潮带来的挑战■◆。
内容提要:多点远程执业模式以医师为主体,通过互联网技术为注册医师多点、线上执业提供了可能★★,但也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认定带来挑战。在多点远程执业模式下,法律关系由简单变得复杂,诊疗场景由单一转向多变,主观医疗过错的判定由相对容易变得较为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医患关系的成立节点◆◆■、医师在不同情境下的具体诊疗义务以及各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规则等问题需要重新思考◆■◆★■。医患关系是否存在之认定应以是否接受诊疗为关键判断因素,远程诊疗下应扩张解释医师的亲自诊查义务◆★★★。各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以合同作为主要判断依据■◆★★,如果不存在合同★★,则需要根据民法典中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内容提要:2020年5月■◆■,科技部等九部委颁布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同年10月在全国确定了40家单位进行为期三年的赋权试点。文章通过梳理赋权起源■■■■★、发展历程和初步成效■◆◆■■★,揭示了赋权制度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激励手段。在赋权试点期间★★◆■★,全国各地的赋权实践蓬勃开展。文章在归纳科技部组织试点单位经验交流的基础上,对中国科学院2019年赋权和2023年赋权实施前后两次赋权专题调研的结果对比,并从实证角度对包括受访者对实施赋权的态度变化■■★◆◆■、赋权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赋权制度实施后可能存在的国资监管等风险、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推行赋权需要加强政策与法律的有效衔接◆◆◆,鼓励事前评估并加强事后监管,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明确赋权比例等建议。
内容提要★■◆■◆■:在现代中药产业迅猛发展过程中★★◆■■◆,运用商业秘密保护现代中药商业信息是权利人布局知识产权策略的常见手段,该制度具有保护范围广、保护方式自由、保护成本低廉等优势。但商业秘密保护与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存在冲突可能性★★,主要表现为与公共利益要求的信息披露、公民健康权和知情权相悖;与国家秘密的保护主体和权利属性相悖。可从平衡现代中药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两方主体利益角度出发,细化信息披露规定,向特定主体披露特定信息并视条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被授予国家秘密的现代中药企业可以在解密后转化为商业秘密保护等◆◆◆,以期正确调和现代中药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关系。
作者■★■◆◆◆:商建刚、徐威娜(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惩罚性赔偿适用比例低◆■◆★◆、以法定赔偿代替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基数难以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主观化异象◆★◆。计量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具有数量变化关系的法律现象,计量法学是研究惩罚性赔偿倍数标准的有效因应★■◆■。文章从3478份知识产权判决书中选取79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书进行计量分析。首先明确构成“恶意”和■◆★★★◆“情节严重★★◆■◆”的9项因子,经数据采集、数学优化、异常案件排除、权重系数修正以及验证处理,计算得出惩罚性赔偿倍数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根据该回归模型◆★■■◆■,惩罚性赔偿倍数与9个因子呈正相关“,侵权范围“”行为人采取措施掩盖侵权行为◆■◆、毁灭侵权证据◆◆“”知识产权客体知名度”是影响惩罚性赔偿倍数最大的前三项因子。